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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報記者 宮偉瑤】
責任保險產生于19世紀的歐美國家,20世紀70年代以后在工業化國家獲得迅速發展。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許多發展中國家也日益重視發展責任保險業務。
(一)責任保險的定義
責任保險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對促進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個人權益起著重要的作用。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在《保險學》中認為,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作為承保責任的一類保險。它屬于廣義財產保險范疇,與一般財產保險具有共同的性質,即都屬于賠償性保險,從而適用于廣義財產保險的一般經營理論。然而,責任保險承保的又是法律危險,且具有代替致害人賠償受害人的特點,在實務經營中亦有自己獨特之處。因此,在全國保險市場上,通常將責任保險作為獨成體系的保險業務。
(二)責任保險的險種分類
責任保險的產生與壯大,被西方國家保險界稱為整個保險業發展的第三階段,也是最后階段。最早出現的責任保險是雇主責任保險,航空責任保險始于1919年,會計師責任保險始于1923年,個人責任保險始于1932年。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均采取強制手段并以法定方式承保的汽車責任保險始于19世紀末,并與工業保險一起成為近代保險與現代保險分界的重要標志。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西方發達國家責任保險的服務領域十分廣闊,早已形成了門類齊全、險種眾多、專業性強的特色,真正成了企業、團體、家庭及個人乃至政府機關等都必不可少的風險保障工具和各國保險人的主要業務種類。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許多發展中國家也日益重視發展責任保險業務。
由中國保監會普及保險知識編寫組編寫的《保險知識學習讀本》認為責任保險包括的范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和職業責任保險等類型,但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按我國的習慣屬于機動車輛保險。
公眾責任保險又稱普通責任保險或綜合責任保險,它以被保險人的公眾責任為承保對象,是責任保險中獨立的、適用范圍最為廣泛的保險類別。在公眾責任保險項下,它又可以分為綜合公共責任保險、場所責任保險、承包人責任保險和承運人責任保險四類,每一類又包括若干保險險種,它們共同構成了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體系。
綜合公共責任保險。該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在任何地點因非故意行為或活動所造成的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該險種除承擔一般公眾責任外,還承擔著包括合同責任、產品責任、業主及工程承包人的預防責任、完工責任及個人傷害責任等危險。因此,它是一種以公眾責任為主要保險危險的綜合性公共責任保險。
場所責任保險。它承保固定場所因存在著結構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險人在被保險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因疏忽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且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場所責任保險是公眾責任保險中業務量最大的險種。如賓館責任保險、展覽會責任保險、電梯責任保險、車庫責任保險、機場責任保險以及各種公眾體育、娛樂活動場所責任保險等均屬于場所責任保險。
承包人責任保險。它承保承包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適用于承包各種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務的承包人。
承運人責任保險。它承保承擔各種客、貨運輸任務的部門或個人在運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包括旅客責任保險、貨物運輸責任保險等險種。與一般公眾責任保險不同的是,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障的責任危險實際上是處于流動狀態中的責任危險,但因運行途徑是固定的,從而亦可以視為固定場所的責任保險業務。
此外,有人也將個人責任保險歸入公眾責任保險項下,它承保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的法律危險,包括住宅責任保險、運動責任保險等。
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產品責任是以產品為具體指向物,以產品可能造成的對他人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為具體承保風險,以制造或能夠影響產品責任事故發生的有關各方為被保險人的一種責任保險。
在許多國家,雇主責任保險都是一種普遍性的強制保險業務,普及程度極高。一般而言,雇主所承擔的對雇員的責任,包括雇主自身的故意行為、過失行為乃至無過失行為所致的雇員人身傷害賠償責任,但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危險并非與此相一致,即均將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列為除外責任,而主要承保被保險人的過失行為所致的損害賠償,或者將無過失危險一起納入保險責任范圍。構成雇主責任的前提條件是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著直接的雇傭合同關系,即只有雇主才有解雇該雇員的權利,雇員有義務聽從雇主的管理從事業務工作,這種權利與義務關系均通過書面形式的雇傭或勞動合同來進行規范。
職業責任保險在國外又被稱為職業賠償保險或業務過失責任保險,它是由提供各種專業技術服務的單位(如醫院、會計師事務所等)投保的團體業務,個體職業技術工作的職業責任保險通常由專門的個人責任保險來承保。
職業責任保險所承保的職業責任危險,是從事各種專業技術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因工作上的失誤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風險。職業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包括如下兩種:一是以索賠為基礎的承保方式。即保險人僅對在保險期內受害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的有效索賠負賠償,而不論導致該索賠案的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不過,保險人為了控制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無限地前置,在經營實踐中又通常規定一個責任追溯日期作為限制性條款,保險人僅對追溯日以后保險期滿前發生的職業責任事故且在保險有效期內提出索賠的法律賠償責任負責。二是以事故發生為基礎的承保方式。該承保方式是保險人僅對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的職業責任事故引起的索賠負責,而不論受害方是否在保險有效期內提出索賠,它實質上是將保險責任期限延長了。為控制無限延長,保險人亦同城會規定一個后延截止日期。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職業責任保險承保的對象不僅包括被保險人及其雇員,而且包括被保險人的前任與雇員的前任,這是其他責任保險所不具備的特征,它表明了職業技術服務的連續性和保險服務的連續性。
在西方工業化國家,職業責任保險的險種多達70多種,但主要的職業責任保險業務則不外乎以下幾種:
醫療職業責任保險。也叫醫生失職保險,它承保醫務人員或其前任由于醫療責任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傷殘、病情加劇、痛苦增加等,受害者或其家屬要求賠償且依法應當由醫療方負責的經濟賠償責任,是職業責任保險中最主要的業務來源,它幾乎覆蓋了整個醫療、健康領域及其一切醫療服務團體。
律師責任保險。它承保被保險人或其前任作為一個律師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在職業服務中發生的一切疏忽行為、錯誤或遺漏過失行為所導致的法律賠償責任,包括一切侮辱、誹謗以及賠償被保險人在工作中發生的或造成的對第三者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設計單位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建筑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它面向從事各種建筑工程設計的法人團體(如設計院、所等),承保工程設計單位因設計工作中的疏忽或失職,導致所設計的工程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造成工程本身的物質損失及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設計單位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會計師責任保險。它承保因被保險人或其前任或被保險人對其負有法律責任的那些人,因違反會計業務上應盡的責任及義務,而使他人遭受損失,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但不包括身體傷害、死亡及實質財產的損毀。
此外,還有建筑、工程技術人員責任保險,美容師責任保險,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責任保險,情報處理責任保險等多種職業責任保險業務,他們在發達的保險市場上同樣是受到歡迎的險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