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協會
六盤水市保險行業協會
投訴中心:0858-8692779/8692228
保險合同調解委員會:
0858-8692228
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 12378
相識13天結婚,婚后的第3天和第5天,丈夫就為妻子買了保額達450萬元的保險;婚后2個月零5天,妻子騎電瓶車“淹死”。
這是一起極為殘忍的殺妻騙保的惡性刑事案件,江蘇常州警方最終偵破了這一案件,主謀已經伏法,但生前的巨額保險仍在引發波瀾。遭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后,被害人的家屬將公司告上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出賠付訴請。
澎湃新聞記者從浦東法院獲悉,法院近日作出判決:保險公司應向3名原告支付保險金300萬元。
好丈夫?婚后接連給妻買巨額保險
2013年5月10日7時許,江蘇常州龍虎塘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一電子產業園人工湖里漂著一具女尸。
當天16時多,一名李姓男子到派出所報警稱,其妻廖某前一日晚騎新買的電動車外出后至今未歸。經李某辨認,從人工湖里打撈上來的死者即為廖某。
民警深入調查發現,李某2013年2月離婚,當月20日通過微信認識廖某,兩人相識僅13天后,于3月5日領了結婚證。
經了解,3月8日和10日,李某分別為廖某購買了兩份人身意外險,保險金共計達300萬元,隨后不久又購買了一份旅游意外險,保金150萬元。并把受益人從法定繼承人改為李某本人。5月9日,廖某死亡。
警方同時了解到,李某是江蘇灌云人,沒有正當職業,平時開賭博機為生,外面有四五十萬元欠債。
心太黑!指使同伙制造事故殺妻
警方從廖某手機通話記錄中發現,事發前幾日,一尾號“716”的手機號曾發短信邀請廖某去案發現場。警方進一步查證,該號碼事發前可能為一名周姓男子使用。而周某是李某的老鄉,兩人系同學,長期跟著李某“混”。
在確認李某和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警方決定實施抓捕。到案后,周某交代了作案過程。隨后,李某也交代了伙同周某殺害妻子,騙取高額保險金的犯罪事實。
原來,李某認識四川巴中籍廖某并與之結婚的目的,就是為了殺妻騙保。為了讓“事故”更加真實,李某讓周某勾引廖某,周某通過送廖某電動車等禮物,與廖某發生了性關系。周某約廖某出來,騎電動車載她在電子產業園里兜風,故意將車開入人工湖中,將廖某的頭按在水中致其溺亡。
事后,檢察機關就李某、周某故意殺人案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處李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周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遭拒賠,被害人家屬向法院起訴
廖某已死,主謀已伏法,但生前的巨額保險仍引發波瀾。
李某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已經喪失保險受益的權利。而廖某家人認為,他們具有保險金的繼承權,因而要求承保的上海某保險公司對一份人身意外保險進行理賠,但遭到拒賠。
無奈之下,廖某家人將上述保險公司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險金300萬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給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庭審的焦點,圍繞“誰才是投保人”展開。
保險公司辯稱,李某系本案保單的投保人。雖然本案投保單中投保人處填寫的是廖某,但根據刑事判決書查明的事實“李某購買”涉案保險及相關證據,購買涉案保險是李某的意思表示,是李某實施的行為,其是在為了謀財害命而實施的保險詐騙,咨詢、購買、支付保費均是李某的行為,李某符合投保人的特征,李某將廖某某作為投保人的做法,只是其實施保險詐騙的手段。
保險公司還認為,根據刑事判決,李某購買涉案保險,并為騙保而故意制造事故,涉案保險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自己無需支付保險金。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金及利息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為如何認定涉案保單的投保人。
首先,保險合同系書面合同,應以書面記載為準。本案中,保險單明確記載投保人為廖某,又因為本案系網上投保,保險單內容均基于投保人在網上填寫內容而生成,故可推定投保流程中記載的投保人亦為廖某。
其次,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雖然描述為“李某購買”涉案保險產品,但是并未認定李某為投保人。根據刑法關于保險詐騙罪的規定,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而構成保險詐騙罪的主體并非只有投保人,李某作為受益人亦可構成保險詐騙罪的主體。
第三,被告確認,“客服在收到被保險人簽名為廖某的變更申請表后,打過其電話核實情況,廖某確認同意變更受益人為其丈夫,被告在系統里做了相應變更,并將變更受益人的批單發送給廖某某,并電話通知了她”??梢?,廖某本人對本案保單的存在明確知曉,亦可佐證廖某應對其本人為投保人系為知悉。
法院因此確認,涉案保單的投保人為被害人廖某。
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第42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F涉案保單已無其他受益人,根據繼承法,被保險人廖某的家人為其法定繼承人。
法院因此判決,保險人應向3名原告支付保險金300萬元;3名原告主張保險金的利息損失尚屬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訴訟費減半收取,由被告保險公司負擔。案件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目前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