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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情況
被保險人欒某于2015年4月將一輛價值近70萬元“寶馬GT”轎車向人保財險泰州市分公司投保機動車輛險,保險期限為2015年4月29日至2016年4月29日。投保險種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67375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并附加不計免賠條款。保費投保時已繳清。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4日凌晨,人保95518專線接到孫某某報案,孫稱其駕駛上述標的車行駛中碰撞樹木導致無法行駛。公司查勘員田原接到報案后立即趕赴現場,發現“寶馬”車齊刷刷撞斷兩根碗口粗的銀杏樹和一根電線桿后沖進旁邊的油菜田中,車輛損失非常嚴重。
查勘員在現場又發現有一輛“路虎”車停在路邊,四名男士從車上下來后神色緊張。案件有情況,莫非有假?查勘員腦海中閃現出幾個問號,同時提高了警覺。查勘員隨即對駕駛員孫某某拍攝人車合影照片固定證據。查勘員詢問有無交警到現場處理,并得知交警已經在1個小時前來到現場但并未扣車、扣證時,頗感意外。查勘員告知孫某某該事故損失重大,望其如實告知詳情。面對查勘人員隨身攜帶的錄像設備,孫某某等人更加緊張起來,跑到一旁竊竊私語。查勘員感覺他們心中有鬼,遂要求孫某某單獨坐在查勘車內做調查筆錄以進一步固定證據。其他人員圍繞查勘車團團轉,焦躁不安起來。
最終,他們由于謊言編得不合邏輯,加之查勘員義正詞嚴的勸說,孫某某承認該車真正的駕駛員是欒某,他是應邀來“幫忙”的。支支吾吾說完后,孫某某和其他人一起坐車匆忙消失在夜色中。
半夜,此時標的車還在現場,查勘員擔心車輛被車主拖走影響后期取證,便在現場立即聯系交警告知頂包情況,交警表示可以由保險公司安排施救,對外以交警名義扣押車輛。直至日出時分,駕駛員欒某一直未出現在現場。
相互角力
在事故發生后幾天,查勘人員一直與被保險人聯系,但被保險人欒某電話一直打不通,本人也不去交警隊處理?;閸徣藛T前往其家中與其見面,其家人推脫不知他在哪里。通過周邊了解,車主欒某是當地一家大型企業集團的能人,其本人雖然未露面,卻在暗中不斷接觸交警隊希望能改變其逃逸事實,同時不斷的托人過來說情試探查勘人員態度,企圖扭轉他的不利局勢。查勘員向每個說情人告知此案為肇事逃逸案件,案情無法更改,案件無法賠付,希望其盡快到交警隊處理,以免造成更惡劣的影響。雙方雖未碰面,但都在暗暗角力,不斷過招。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中。
4月8日,事發后第11天,欒某終于露面了!稽查人員與欒某在交警隊第一次相遇,交警人員告知欒某其行為屬于肇事逃逸。但是到了4月10日,交警部門又向稽查人員表示此案不會出具肇事逃逸的事故認定書且要放行肇事車輛。在查閱交警調查筆錄后,稽查人員發現筆錄中沒有出現駕駛員頂包的內容,筆錄不能夠成為拒賠的有力的證據。
在這種情況下,稽查人員感覺不能再等了,隨即向公安偵查機關出具正式的報案報告并附事故現場的影像資料。公安偵查人員立即于4月11日約談欒某,明確告知其在上述事故中的行為屬于肇事逃逸行為,告知利害關系,希望其放棄索賠。欒某此時仍然抱有僥幸心理,稱需要回去仔細考慮。此時此刻,仍有相關的人不斷過來說情,希望能夠通融處理,但都被人保公司嚴詞拒絕。
兵貴神速、遲則生變!在焦急的等待一天后,稽查人員決定盡快了結案件。4月12日13時,稽查人員聯系欒某,告知其截至當天17時點30分前必須給予保險公司明確答復,否則將此案移交上級公司轉公安廳督辦。欒某仍表示本人在外地無法處理,稽查人員與他經過40分鐘的電話溝通,說明各方面利害關系后,欒某感覺事態嚴重,放棄了最后一絲幻想,態度終于軟化。
17時58分,95518電話回訪,欒某表示放棄索賠,至此該案反欺詐成功,有效減損數十萬元。
案件思考
在如今的法制社會,駕駛員普遍知道醉駕入刑這一法律規定,因此,酒駕的駕駛員在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一般會棄車逃逸。這給后期的調查帶來兩個難點:一、保險公司及交警隊往往無法掌握駕駛員飲酒的直接證據,甚至無法核實實際駕駛員的真實信息;二、事后交警隊或派出所出具的警方證明不是簡單的蓋章處理,就是在證明上注明“離開現場”、“無法核實駕駛員”等模棱兩可的字詞,而非“肇事逃逸”、“棄車逃逸”。保險公司在案件最終處理時會處于“確有疑點,查無實據”的被動地位。加之,有的公安偵查機關固守“錢未到手為未遂,公安不好立案”的觀點(這個觀點顯然與法相悖),使得保險公司要么設計犯罪陷阱,使成既遂,構成犯罪,然后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要么查明事實阻止犯罪,迫使行為人不得已而收手。前者顯得“險惡”,后者則無端增加了保險公司的投入成本,使得打擊日益猖獗的騙保行為蒼白無力。上述情況造成了行為人騙成功就賺了,不成功就當一場游戲的嚴峻現實。
鑒于以上情況,筆者所在的保險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一、給每個查勘人員配發工作記錄儀(即公安機關用的執法記錄儀),要求完整記錄查勘過程,對內抓服務,對外抓證據;二、重要時段(如飯后及夜間)的大案查勘員必須趕赴現場,嚴查案件的真實性;三、請偵查人員對查勘員進行培訓,爭取在現場做好當事人(含被保險人或同車人員)的詢問筆錄,注重細節之處的詢問技巧,特別是與駕駛員狀況有關的重要信息,以便快速找尋到突破口;四、做好與警方的溝通協作,力求最大程度上的資源共享(警方的調查手段比保險公司豐富),必要時也要將偵查案件的壓力傳遞給處理事故的交警部門;五、詐騙案件有著夜長夢多的特點,越是高檔車輛,車主的人際關系也越復雜,交往層次也越高,調查阻力也越大,因此,調查跟進速度要快,切忌被對方牽著鼻子走,一鼓作氣,讓肇事車主的關系網來不及打開案件就已告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