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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實踐中,當事人之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造成車輛名義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一致的情況大量存在,此時,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由誰承擔?登記對抗效力是否仍然有效?保險公司在其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后,不足部分誰來承擔?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依據、裁判實例以及權威專家觀點,給您答案。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2001)民一他字第32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
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2001年12月31日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3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38號 】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號《關于在實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的車輛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購買方使用該車輛進行貨物運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出賣方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此復
相關案例
1、未辦理交易過戶手續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原機動車所有人一般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許小兵訴胡建兆等人身損害賠償案
本案要旨:未辦理交易過戶手續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因原機動車所有人已喪失了對機動車的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對交通事故的發生無法防范控制,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與致人損害的后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一般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確實無力賠償時,可以判令原機動車所有人分擔一部分民事責任。
案號:(2002)丹民初字第581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3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2、車輛買賣已經交付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廉悅海等訴天津市東方紅汽車運輸場人身損害賠償案
本案要旨:車輛買賣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案號:(2002)二中民終字第114號
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3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權威觀點
1、轉讓并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后,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作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0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原所有人已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無論機動車買賣雙方、贈與和受贈雙方是否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都應當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后,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物權法》第23條的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機動車屬于動產,但又是價值較高、使用期限較長的特殊動產。因此,《物權法》第24條又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物權法的這一規定表明,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在交付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只是缺少公示而不產生社會公信力,在交易過程中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贈與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原機動車所有人已經不是真正的所有人,更不是機動車的占有人,不具有機動車的實質所有權,喪失了對機動車運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發生的控制力。在機動車發生事故后,仍然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賠償義務應當由買受人、受贈人等對機動車運行有實質影響力和支配力的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占有人承擔。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出版)
2、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進行車輛交易的,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由購買人承擔賠償責任
在附所有權保留特別約定的分期付款買賣機動車的情形下,如果機動車已交付購買人,雖然出賣人仍保留機動車所有權,但并不影響購買人取得機動車的實際支配力和使用收益。該所有權僅在購買人不依約定支付價金時才發生效力,即要求購買人返還出賣人享有所有權的機動車。因此,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應當由購買人承擔賠償責任,保留機動車所有權的出賣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對此有所規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痹撘幎ㄅc本條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出版)
3、車輛登記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發生分離的情形不限于買賣,還包括贈與、繼承等方式
《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除了“買賣”這一情形外,還包括通過贈與、繼承等方式形成的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發生分離的情形。這些情形屬于該條規定的“買賣等方式”這一兜底條款。對于未辦理機動車所有人變更登記的買受人、受贈人、繼承人來說,其是真實的所有權人,具有對機動車駕駛活動的控制能力,享有機動車運行帶來的交通、運輸便利,應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摘自《侵權責任法條文釋義》,王利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
4、《侵權責任法》第50條中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只是排除了名義車主責任,受讓人不一定是責任的最終承擔者
本條立法目的在于對于機動車所有權已經實際發生轉移,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名義車主因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此時責任由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即受讓人承擔責任。但應注意到,這里的“受讓人”應是指機動車的“受讓人一方”,而不一定是受讓人自身。因為根據本法第四十九條,如果受讓人又將機動車租賃、借用給他人使用的,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租賃或借用的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受讓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此種情況下,顯然機動車的使用人可能成為賠償主體。另外,根據本法第五十二條,如果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或搶奪后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搶劫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此時盜竊、搶劫或搶奪人是賠償主體,受讓人不承擔責任。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
5、若買賣雙方惡意串通轉嫁責任,則機動車登記所有人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審判實踐中,可能出現交通事故發生后,車輛所有人通過虛假轉讓機動車,將責任轉嫁給沒有償付能力的虛假受讓人的情形。故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對于是否“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應給予被侵權人充分的抗辯,被侵權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買賣雙方惡意串通的,機動車登記所有人不能免除賠償責任;同時,人民法院在審查是否“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應持謹慎審查的態度,應圍繞機動車轉讓雙方是否訂有書面合同,該合同是否真實,機動車是否實際交付,機動車保險的投保是否發生變更等情形予以認定。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