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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結合我省保險合同糾紛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問題
1、保險人雖未出具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但已接受投保單并收取了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的,一般應認定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單上或通過其他方式對合同成立、生效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未及時處理投保業務導致保險合同未成立的,對由此給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應根據過錯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約定交納保險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不能以投保人拖欠保險費為由免除其應承擔的保險責任,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保險合同約定按已交納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的,依照其約定。
3、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與保險合同生效時間不一致的,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早于合同生效時間的,以合同生效時間為準,保險責任結束時間相應順延。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晚于合同生效時間的,以保險責任開始時間為準。
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問題
4、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事項,對于保險人未詢問的事項,投保人不負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人在詢問表、告知書等上面采用“其他”、“除此以外”等詢問方式的,視為沒有詢問。
5、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保險人主張被保險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拒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不因保險人指定的機構對被保險人進行體檢而免除。
7、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內容和保險事故發生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的,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以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寫需投保人如實告知的事項并代投保人簽名的,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代為填寫后經投保人簽名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有證據證明保險代理人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除外。
三、保險人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問題
9、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除外責任”及其他有關免賠率、免賠額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一般應當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但保險合同中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條款除外。
10、保險人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對象是投保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一致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主張保險人未向其履行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保險人對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保險人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上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有顯著標志(如字體加粗、加大或者顏色相異等),或者對全部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及說明內容單獨印刷,并對此附有“投保人聲明”或單獨制作的“投保人聲明書”,投保人已簽字確認表示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經明了的,一般應認定保險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但投保人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實際進行提示或明確說明的除外。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的確定問題
12、財產保險中,非保險標的所有人基于租借、掛靠、保管等合同對保險標的享有占有、使用等權利而進行投保的,發生保險事故時,應認定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五、投保人的及時通知義務問題
13、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僅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為由要求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依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履行及時通知義務,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無法確定的,除可以通過其他途徑進行確定外,保險人對于無法確定的部分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對“可以通過其他途徑進行確定”承擔舉證責任。
六、保險責任認定的有關問題
14、如事故是由多種原因造成,保險人以不屬保險責任范圍為由拒賠的,應以其中持續性地起決定或主導作用的原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為標準判斷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
15、分期交納保險費的保險合同,投保人未按期足額交納保險費的,保險人根據約定主張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保險費總額與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6、由保險人制作的載明“該案一切賠償責任業已終結”的收款收據不能單獨作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最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協議的證據。但保險人有其他證據證明已經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說明了賠償范圍、標準、方法、數額等基本情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已明確表示同意終結賠償的,可以認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終結。
17、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賠償金額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確認,在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保險人對該賠償金額提出異議要求重新審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對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無異議,但是根據有效合同條款約定,要求扣除相應的免賠、比例賠償或不予賠償等項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賠償金額系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或通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程序確定的,人民法院應根據保險人請求對相關事實進行必要的審查。
18、投保人投保多份商業醫療費用報銷型保險的,因同一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要求各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超過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19、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附有《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保監發[1999]237號),且保險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保險人主張以該表作為計算和支付殘疾保險金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的有關問題
20、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對應由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不負賠償責任的,若保險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人民法院應認定該約定有效。
21、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受害人人身損害的,保險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向受害人支付死亡傷殘賠償金和醫療費用后向致害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3)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前款情形,致害人向受害人支付死亡傷殘賠償金和醫療費用后,依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2、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保險人主張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約定,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分別確定單項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3、當事人僅投一份責任保險的,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應當以一份責任保險金額為限。
24、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依照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就基于連帶責任而支付的超過其責任比例的賠償數額,有權要求保險人在保險金額范圍內賠付。保險人賠付后,可向其他責任人代位請求賠償。
25、牽引車、掛車連接使用時,分別投保了機動車責任保險,牽引車或掛車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在牽引車和掛車保險金總額范圍內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6、車上人員在車下時被所乘機動車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按照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承擔保險責任。
車上人員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摔出車外導致人身傷亡,被保險人或受害人要求保險人按照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承擔責任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機動車投保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當事人可按照約定要求保險人承擔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
車上人員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摔出車外后與所乘機動車發生碰撞導致人身傷亡,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按照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承擔保險責任。
27、第三者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駕駛被保險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有權要求保險人按照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賠付。
八、保險合同的解釋問題
28、對保險人提供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存在爭議時,應從保險合同的用詞、相關條款的文義、合同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認定條款的真實意思。按照上述方法仍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做出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
保險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確定的特約條款和投保人提供的條款,對保險人不適用“不利解釋原則”。
29、投保單與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記載不一致的,除投保人有充分證據加以證明外,應以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的記載內容為準。
九、管轄確定
30、人身保險合同的標的為人的壽命或身體,當事人因合同產生糾紛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權管轄。
十、訴訟主體確定
31、保險公司依法成立的各級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保險公司設立的營銷服務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并取得營業執照的,應認定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
32、因掛靠等原因導致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與登記所有人相分離,以登記所有人名義進行了投保,在發生保險事故后,登記所有人怠于主張權利的,車輛實際所有人有權作為原告對保險人提起訴訟。該類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登記所有人為第三人。
33、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第三者直接起訴保險人要求賠償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者起訴被保險人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后,被保險人不履行賠償責任,也不請求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第三者以保險人為被告要求直接賠償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